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乘客“开门杀”撞上电动车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私家面包车送货发生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人保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2、夏某某购买该车辆用于营运,显然改变了其在投保时所称的家庭自用的用途,车辆用于盈利性货运改变了“家庭自用”车辆的使用频次、载重、所载物品、行驶路线范围等情形,应认定所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并不能仅以事故发生当次是否存在超载等情况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故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偿范某在交警处只提供了商业险保险单,其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对免责事由对其加以提示说明,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已向投保人范某交付保险条款并履行提示义务附有举证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未能对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对案涉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依法对被告范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停放车辆溜坡致驾驶员自身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在坡道上将车辆停放后,未按规范操作,虽在车辆溜坡启动时其不在车辆上,但其发现车辆溜坡试图去控制时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系其自身的不当驾驶及处置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且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试图控制车辆,其身体并未完全脱离车辆,故李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第三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投保人改变车辆性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吗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此外,为防止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说明,也应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并采取更多的合理途径进行提示与说明。
智动挡还是自动挡?购车投保需注意本案中,就连保险公司的车保销售和理赔人员也未能审查和注意到,所谓“智动挡”竟仍是手动挡汽车,并且已在先前保险理赔中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销售和理赔,作为具有该领域专业经验的一方,其理应对被投保车辆进行全面审查,且本案中王某购买该车辆也符合一般正常人的普遍认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庭用车未投保交强险 夫妻双方共同担责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否则,车辆会被交警部门扣留并处以罚款。车辆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将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尽到明示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系为重复使用而拟定,且未经双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案中,保险公司与李某签署的保险合同中附加了绝对免赔特约条款(注: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作为保险人的“减费”项目,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该附加险,相应的主险保费会根据约定的免赔率相应减少),该条款明显减轻了保险公司责任,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提示对方注意或者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抗辩自己并不知晓该条款,主张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能作为本案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径行维修事故车辆理赔被拒 法院: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案外人贾某在内蒙古某地驾车出行时,遭遇风力11级的沙尘暴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后车主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勘察定损,但王某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认同,径行委托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维修费用近15万元,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说明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再次,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欲将某种情形纳入免责范围应尽到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以便投保人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寻求保障,但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致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综上,启东法院认定,袁某某系客观不能取得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也不能认定为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判决支持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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