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养子女继承遗产案之收养关系及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认定 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收养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一般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年满35岁的并没有子女的成年人,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对特殊形式的收养的主体条件,规定确实年老体弱又无子女的人,为了使其生活得到照顾,其对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也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定权利,无需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调整他们间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某作为养女,是养父蔡显庭的法定继承人,其与蔡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认为扶养人主体不合格,该遗赠扶养协议应确认无效。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张某的房屋建于1987年,属于张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当时未进行遗产分割,至今,已超过法定遗产纠纷诉讼期限。因此,对张某前妻的遗产不再继承和分割,应直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李老太与张某虽然共同生活近8年,但双方没有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故8间房屋应作为张某的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唐某系张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缺乏独自谋生的能力,因此,应适当多分。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赠与赠与性质认定 一审认为是赠与,二审认为是遗赠,再审认为是赠与。区别赠与和遗赠的关键是看赠送物品是否以赠送人死亡为时间条件,接受人在赠送人死亡前得到赠与物为赠与,反之在死亡后为遗赠。本案由于“留”字字意含糊,没有明确是否以死亡为时间条件,导致多次判决认定不一。且各判决在此认定上均论述不充分,特别是再审以李甲凭借说明办理了拆迁房屋调换手续和领取了补偿款为由认为赠与关系成立。缺乏说服力。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程序规定及须注意问题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遗产继承纠纷之遗赠协议效力认定案 林某生前签订的“遗赠协议”,在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林某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在自己去世后赠与吕某,协议上写明“自遗赠人林某和受遗赠人吕某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和形式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有证据表明林某当时被胁迫、恐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林某、吕某都在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重婚行为是否导致配偶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当继承人没有履行与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相关的基本义务(例如赡养抚养义务)时,其继承权将被法律剥夺的立法意图。由此推之,重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最基本的相互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中最基础的伦理秩序,应作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评析之原告是否放弃了受遗赠的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必须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因此,如果王乙自己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其接受遗赠。但是本案中王乙本人也没有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放弃了受遗赠是正确的。法律仍然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来认定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欲认定本案原告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就要具体分析其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被告是否存在胁迫原告放弃受遗赠的行 有胁迫的事实存在。胁迫是一种使对方产生心理压力的事实,既可表现为语言,也可以表现为具体的行为。胁迫与合同订立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是由于对方或者第三人胁迫的结果。如果只有胁迫行为,但这种胁迫行为并没有影响缔约人的意思自由时,不构成胁迫。从该信中能够看出王丙想要分得部分遗产,而遗产全部在王丙的保管之下,如果王海一家不同意分给王丙部分遗产,确实存在着王丙花掉全部遗款而拒不交给王海一家的可能。这种情形的确给王海一家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是这种当事人臆测的危险能否构成胁迫还有必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病人家属是否有权继承社会公众对病人治病的捐款余额 当捐赠人将款项捐出时,捐款的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即该捐款应当归黄甲所有。在黄甲去世后,捐款即为其个人遗产,原告夫妇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如师附小未经原告夫妇授权,擅自将善款余额全部捐赠给慈善会系越权行为,故应由其承担返还捐款余额的民事责任。社会公众所捐的善款并不是无端地赠与第三人,而必须用于为第三人特定利益之目的,例如治病、上学等。因此,如果款项的使用符合捐赠目的,善款就应当归第三人所有。相反,如果款项使用不符捐赠目的,那么捐赠人有权撤回捐赠,而募集人亦有权拒绝将善款交与第三人。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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