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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日期:2012-07-31 点击:110次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日期:2012-07-31 点击:173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1 点击:173次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日期:2012-07-30 点击:685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本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物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产生变动,不难被理解,但为何继承也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首先来看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财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 遗产之著作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87次

    遗产之著作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 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该谁继承案例评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46次

    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该谁继承案例评析 韦刚健生前任教师,系国家工作人员,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原告所提供的韦刚健生前与其签订的协议,只能证明韦刚健对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的处理,而不是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原、被告对韦刚健生前均未尽赡养义务。原告韦银子要求判令韦刚健的遗产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韦刚健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产的范围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05次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产的范围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权与劳动者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转嫁给他人。一旦劳动者死亡,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承受。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不能作为遗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第三人作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受益人可以独立以受益人的身份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

  • 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及遗嘱进行公证的流程
    日期:2012-05-23 点击:201次

    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及遗嘱进行公证的流程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日期:2012-05-23 点击:119次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日期:2012-05-23 点击:301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指公民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全体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丧失了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了受遗赠权,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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