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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栏目: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财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遗产继承律师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遗产的确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剥夺遗产继承权,遗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制作遗赠抚养协议、起草遗嘱,怎样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制作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的方式,第三者是否享有继承权,遗产继承争议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

  • 股权继承的障碍源自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日期:2013-06-28 点击:196次

    股权继承的障碍源自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因为遗产的继承除受到法律限制以外,不受任何民事主体意志的制约,如果继承受约于特定民事主体,须经民事主体同意,则非继承。继承无须经任何人同意的特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相冲突。易言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继承性的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股权的可让与性,只要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受。据此,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其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受,但是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 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0 点击:253次

    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不动产。它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各国法律对住所地、不动产和动产概念的规定不尽相同,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此外,对涉外继承问题,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则按照其有关条约、协定处理,即条约、协定对继承问题另有规定的,则该规定优先于两国的继承法加以适用。

  • 关于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72次

    关于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此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法规在适用上优于本法。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我国任何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如果民族自治地区没有地方法规的,仍按本法执行。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日期:2013-06-10 点击:960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法律继承又有遗赠继承和遗赠时,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时,受遗赠人则无清偿义务;在无法定继承而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则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均负有清偿遗嘱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所负担的义务按所得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在只有遗赠时,则受遗赠人或受遗赠单位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日期:2013-06-10 点击:528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日期:2013-06-10 点击:278次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这就是说,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如果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份额的遗产。

  •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84次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的规定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
    日期:2013-06-10 点击:408次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带产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请求强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如果生存配偶没有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则应将所继承的一部或全部财产留下作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负有债务,生存配偶则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处理其带产再婚的问题。

  •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671次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遗产性质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日期:2013-06-10 点击:389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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