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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对办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4-02 点击:327次

    对办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笔者曾参与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男方不准跟女方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后,男方为了表示不满,将女方的手镯带走。女方来到法庭后要求法官帮助其要回自己财物,这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办案的内容。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处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 《婚姻法解释(三)》审理农村妇女离婚案时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3-27 点击:244次

    《婚姻法解释(三)》审理农村妇女离婚案时存在的问题农村离婚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不同于城市夫妻,农村家庭模式依旧停留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层面,男性对家庭的付出多体现在经济层面,而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主要包括家务劳作、奉养老人、哺育孩子等方面,《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可以给予妇女一定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解释(三)》也未加以明确,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 结婚证灭失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7 点击:107次

    结婚证灭失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法院应按照双方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对登记结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按照民事案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
    日期:2015-03-21 点击:151次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 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 离婚诉讼中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日期:2015-03-19 点击:277次

    离婚诉讼中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 本案应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日期:2015-03-19 点击:204次

    本案应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该案是由于原、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造成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主体应为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是正确的。

  • 女方婚前与前友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日期:2015-03-18 点击:233次

    女方婚前与前友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的问题,依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来处理。

  • 过错方起诉离婚应否判离婚
    日期:2015-03-18 点击:255次

    过错方起诉离婚应否判离婚原告自认与他人非法同居一年有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符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规定并不区分有过错方或无过错方起诉,只要符合该规定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均应准予离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日期:2015-03-17 点击:158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 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构成无效婚姻
    日期:2015-03-16 点击:122次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构成无效婚姻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就贞洁、健康、财富、前婚数量、身份等问题进行隐瞒,如果将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则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于扩大,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我们应当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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