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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5-10 点击:189次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日期:2015-05-10 点击:394次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马有福与原告马惠结婚是建立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婚后感情起初还好,但随着女儿的出生,马有福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的影响,对生女儿极为不满,不仅不尽为父为夫的职责,反而经常酗酒滋事,彻夜不归。尤其是其两次因嫖娼而受到处罚的行为,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现双方已分居2年以上,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马惠抚养,马有福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 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 相关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吗
    日期:2015-05-06 点击:146次

    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 相关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吗笔者认为,变更之诉的目的是使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因此,变更之诉的申请人应为与现存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存在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同时对于妨害公益的,应由检察院作为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为现存法律关系的主体。无效婚姻案件的适格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

  •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日期:2015-05-06 点击:149次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现在要说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有关问题。首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否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负担举证责任。这两项制度在国外的亲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对此,我们的立法没有规定,只能按照立法的精神处理。在本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 离婚法定理由之我见
    日期:2015-05-03 点击:105次

    离婚法定理由之我见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一般规定,我主张在新法中可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代替现行婚姻法中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是被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适用法律之浅析
    日期:2015-05-01 点击:205次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适用法律之浅析注意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病患者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他(她)的合法权益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加以保护外,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亦应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上,切实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 如何判断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日期:2015-05-01 点击:147次

    如何判断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能单纯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强制维持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当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 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日期:2015-05-01 点击:205次

    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存在的难点及对策离婚真正目的难以查明。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谎称其下落不明而起诉离婚;有的夫妻为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远走他乡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致使离婚是假,逃避法律制裁是真。

  • 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履行
    日期:2015-04-29 点击:211次

    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履行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些约定中,大部分内容相对于双方而言基本是公平的,但也有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熟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

  •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日期:2015-04-29 点击:161次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依据来加以认定。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而从整个协议所体现的合意来看,该婚前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并不仅仅是房屋,还有夫妻双方所得遗产、日常开销、工资收入等等,综合来看,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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