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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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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数物同时出卖时买受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日期:2022-01-09 点击:138次

    关于数物同时出卖时买受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当买卖标的物为数物,标的之数物中一物有瑕疵的,由于数物不存在主从关系,对合同的实现具有同等价值,买受人仅可解除与有瑕疵物相关的合同。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与他物分离而受损害的,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部分标的物未履行的,守约方请求部分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日期:2021-12-14 点击:115次

    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关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
    日期:2021-12-14 点击:94次

    关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赠与合同中,一般情形下赠予人享有撤销权,即使赠与合同成立,只要赠与财产没有交付,赠予人均可以撤销赠与;特殊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 买的二手车竟是全损车辆,能解除合同要回购车款吗
    日期:2021-12-14 点击:232次

    买的二手车竟是全损车辆,能解除合同要回购车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该条规定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责任承担;二是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负担。

  • 关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日期:2021-12-14 点击:77次

    关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关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日期:2021-12-14 点击:100次

    关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7个有关“情势变更”的案例,仅供参阅
    日期:2021-11-29 点击:9690次

    7个有关“情势变更”的案例,仅供参阅“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第53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废止,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主要存在四点不同:一是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二是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三是增加规定了再交涉义务;四是增加仲裁机构为裁决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日期:2021-11-29 点击:204次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受益方仍应补偿受损方损失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29 点击:412次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受益方仍应补偿受损方损失案例解析商业经营中存在诸多风险,有些风险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事主体往往约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责任。但是在诸如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受益方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

  • 上了“保过班”成绩却全部无效,该赔多少
    日期:2021-11-04 点击:111次

    上了“保过班”成绩却全部无效,该赔多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面的案例中,小青与路通公司通过非正当途径破坏公平竞争机制,这种合同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无效。国家设置考试程序,是希望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拔出符合要求的合格人才,求职、应考者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正常招录程序寻求工作,不要轻信“包过承诺”、更不要伪造证件参加招考,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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