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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虽然抬头处注明为某市砖瓦厂,但未加盖某市砖瓦厂公章,某市砖瓦厂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沈某与黄某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虽然抬头处注明为某市砖瓦厂,但落款处未加盖某市砖瓦厂公章,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亦由黄某向沈某付款,黄某在庭审中明确其代表其个人,故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沈某与黄某。因沈某系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黄某将案涉工程交由沈某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丈夫擅将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孙子,赠与合同有效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处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予以处分的,即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配偶擅自将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规定延续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的无效,也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在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承诺人变更了要约人的要约,合同还成立吗
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是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影响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
关于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胁迫行为因其发生的方式、时间、地点具有特殊性,往往受胁迫人没有机会留存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这就需要法院结合各项证据来综合认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胁迫行为而导致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
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成立,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
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债权人而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如何认定以虚拟人名出具欠条的效力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指出:“形式有利于维护个别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第三人虽然不是有关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但这些行为对它们产生效力。”法定的书面形式具有多种功能:一方面有助于提醒人们认真地签订合同。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毕竟当事人交易经验、能力是各不相等的,一些不法行为也会利用他人缺乏经验和能力等而从事欺诈等行为,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合同中,法律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对督促当事人认真缔约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其有助于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如果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则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一方承担,无法由双方分担或共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属于另一待证事实,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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