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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效力待定说。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亦即无权处分行为当属效力待定行为。其中又包含两种不相容的看法:以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例,一种观点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效力待定的应为物权行为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而非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之效力判断不应依第51条。
如何理解无效合同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别1.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2.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求,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作为生效要件,不能直接推定该约定为认定合同生效的要件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公众对“条件”的设定较为随意。一般而言,“条件”应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明确的事实;3.条件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
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此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述要点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此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述要点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不公,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无效健康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特别约定”,不符合医学规律,其以治疗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目的,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交易习惯能否确定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劳务服务合同在实践中以多样化的形式呈现,常见的比如说是技术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像本案中以为他人代写材料的形式提供服务的确不多见。劳务服务合同,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体力的,也可以是脑力的。
“背靠背”付款条款成就与否,应遵循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司法判断“背靠背”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应遵循诚信原则,结合条件成就与否与后续出卖方之间的关系、后续买受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后续买受方是否怠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后续出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前序合同价款支付未能及时完成,如果属于可归责于后续出卖方的原因(如,后续合同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工程、服务等质量不合格),或者后续买受方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未怠于行使对前手合同款项的债权,则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对于合同款项支付主张的抗辩应予支持。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报酬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典公平精神,应综合甲公司在整个中介业务中的推进程度,以及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酌定祝某应向甲公司支付的费用金额。
丈夫为躲避债务与妻子离婚并将房产抵押给前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使朱某对该不动产在归还完毕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具备了优先性,实际造成了杨某名下可供执行用以退赔受害人债务的财产明显不足。法院认定杨某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对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杨某与朱某对其名下唯一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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