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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属性应该如何认定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3.20《承诺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加盖印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承诺书载明:“项目开发商与承建人之间的各种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不因其各自经营或纠纷遭受财产查封。”“承诺人遵守以上承诺,否则承诺人自愿与借款人对贵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则具有独立性,根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因此,《补充协议》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必然无效。
《民法典》后,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物权法》时代,按以物抵债的约定时间划分,分为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和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对于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通说认为,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应认定无效。对于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学说上则有“代物清偿说”与“诺成合同说”之区别。律师提示《民法典》颁布后上述学说不再妥适,无论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依据禁止流质而判定无效。
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农村房屋买卖,为何一般认定无效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会无效,但是无效的后果处理起来往往非常复杂。一方面,即便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不是想腾就能腾的。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院落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尤其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对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对责任进行分担。而不管是为人处世,还是法律规定,有违诚实信用都是大忌。因此,卖方将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方面,一旦涉及搬迁腾退,有买卖纠纷的宅院,搬迁腾退程序往往受阻。
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当事人未全部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也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我们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酒店要求中午12点前退房是否有效酒店公示告知消费者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后,消费者支付价格,酒店提供服务,二者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服务合同。二是尊重商业习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该规定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12点前退房”的做法被长期普遍遵守,系一种“商业习惯”,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三是方便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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