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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有效的条件认定。李某文与李某武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双方之间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最高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是否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通过上述规定内容我们可知,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首先,有效的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即当格式条款和有效的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时候,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作为判定的依据。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一致,无需再进行解释,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亦无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胁迫行为而导致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必提起效力确认之诉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合同关系提出的积极确认之诉的权利保护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利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当事人提起本案确认之诉,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
网贷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针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的形式共同确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对于最大程度争取合同利益、节约诉讼成本有很大意义。实践中,因约定管辖无效而引发的管辖争议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最大程度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于争议管辖法院选择的自主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行使处分权,便利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儿子把母亲房卖了,法院:买卖合同对母亲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规定,若行为人无权代理,那么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再约束被代理人。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微信借钱,“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被保护案例解析近年来,司法审判领域出现部分开发商与名义购房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的“虚假按揭”类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侧重于研究一旦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停止向银行还款,银行的债权如何救济等问题。该案的侧重点是一旦名义购买人名下的房产因名义购买人的债务被法院执行时,开发商能否以其系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排除法院的执行。开发商以向他人出售房屋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非法目的,到头来必将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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