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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网违约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范本栏目:行纪合同纠纷-债务合同纠纷-悬赏广告合同-买卖合同-拍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存款合同-信用卡合同-彩票奖券-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典当合同-保险合同-合伙协议-农业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北京合同律师谈替别人运货导致东西损坏,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0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替别人运货导致东西损坏,需要赔偿吗 本案杨某与孙某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杨某因疏忽大意而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赔偿。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杨某是义务为朋友帮忙,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无偿的,而且在损害的过程中杨某也尽力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全部损失都要杨某一人承担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杨某应该赔偿孙某的损失,但是应该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3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取的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以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据。

  • 北京合同律师谈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4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杈,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洪某将房产赠与殷某酌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代位权
    日期:2012-02-10 点击:35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代位权 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代位权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A欠了B钱,B欠C钱,如果都已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A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C钱的话,C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A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高某可以直接向吕某要求归还孔某对他的欠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3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案中蓝某与郝大爷所订的口头买卖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形,应认定为合同生效,郝大爷应该把拖拉机交付给蓝某。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公司不同意确定中标人,能拒绝签合同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9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公司不同意确定中标人,能拒绝签合同吗 招投标活动属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对中标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100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甲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甲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 关于行纪人提存的法律规定北京合同律师解析
    日期:2012-02-04 点击:360次

    关于行纪人提存的法律规定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法律规定合同律师探析
    日期:2012-02-04 点击:293次

    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法律规定合同律师探析,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的介入权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德国商法》,此后,《日本商法》、《瑞士商务法》等纷纷仿效。

  • 北京合同律师谈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26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 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 合同律师谈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167次

    合同律师谈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的规定,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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