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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日期:2016-07-1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间借贷律师 阅读:151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链接】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6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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