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日期:2016-07-1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间借贷律师 阅读:2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链接】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商初字第773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终字第8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页。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