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难以确证借贷关系
原告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胡先生偿还借款80万元,但仅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胡先生认可收到80万元,但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称该笔款项是合作拍摄电影的投资款,并提供相应书证及证人证言。尽管胡先生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完全确证原、被告等人合作拍摄电影的事实,但张先生同样不能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综合比较双方所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西城法院认定张先生关于待证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未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不少当事人对于《规定》第十七条的解读存在偏差。不少人认为,原告只要提交转账凭证,就可高枕无忧,除非被告举证证明其不同主张完全成立,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才负有继续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责任,否则败诉的风险一直由被告承担。个别原告据此故意隐瞒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将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称为诉讼策略。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时,被告的举证程度,只要达到动摇(而无需完全否定)借贷关系成立的程度,就会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转移,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否则就面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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