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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买房定金的总括条款。
认购书何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是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合同条款应当比较完备;认购合同当事人负有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诚信谈判之义务,故其条款相对简单,只能包含基本事项和磋商时限;2、订立认购书后,当事人支付和接受房款充分表露了双方认可买卖合同存在并且同意实际履行,擅自否认合同成立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还可能为一方违约创造机会;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但并没有规制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抵押的情形。
商品房代销以及认购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过程中,购房人首先应认真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次,在支付定金时,也应注意要付至开发商账户,而非个人账户;最后,签订《认购协议书》后,购房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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