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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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常识
姓名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公民出生后,由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并在户籍机关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民在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其姓名,只要合乎有关规定,不是滥用姓名权,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
健康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两项具体的人格权利。生理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侵害他人生理健康,是指使他人身体内部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坏,如发生强烈震撼的噪音致他人耳鼓膜破裂而导致耳聋,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等。心理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维护其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
生命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要求。因此,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命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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