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常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是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还是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赔偿标准重新计算?如果原审被告申请再审最终致其应付赔偿数额增加不正义,那么原审原告申请再审最终致使其获得了更多的赔偿数额就是正义的了吗?我们不能仅仅用裁判的结果去衡量司法的过程。综上,我们认为,再审法院将有程序错误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应该按照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重新计算。
受害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即使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误工证明,仍可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鉴定意见虽未明确后续治疗费确切数额,但已明确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且提供了计算方式的,应支持后续治疗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
近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死亡,受害方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法的价值不符,亦有可能不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主张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案件,法院应以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的应驳回起诉为宜。
劳务关系中的事故由谁担责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浅析未成年务工期间,未告知雇主而涉及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被告彭某雇佣原告之子李某吹喇叭,因李某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被告彭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到某水库玩耍时,不慎掉进深水坑,致李某溺水身亡,李某溺水身亡与提供的劳务有因果关系;被告王某系水库的承包人,被告某水利服务站系水库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上述被告应对李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一民刑交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视角
在法律关系上,案情一中原告J公司与被告陆某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J公司与受害人唐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案情二中原告C公司与被告S经营部之间,被告S经营部与被告梁某存在的是转包合同关系;被告梁某与受害人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原被告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两个案件的原被告在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400元的零工酿出42万余元的祸端 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引发争议在案涉拆墙拆窗施工中,张某与徐某联系后,徐某即联系朱某到现场,双方商定了报酬,徐某又联系了程某参加施工,徐某、朱某、程某均自带了锤子一起进行上述施工活动。该三人之前也曾在一起合作过,三人都是平分工钱。由此可见,徐某、朱某、程某三人按照自愿和自由的原则,自行组织队伍,共同完成任务,共同获取报酬,徐某与朱某、程某之间没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人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因此,在此次施工中,三人是以徐某牵头为了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形成的松散型的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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