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有关的认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判断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本身存在错误。本案梁某主张其有权排除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理由并非前案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是主张其已通过合法受让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
简析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且补足了现有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权利救济途径规定的缺陷。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消灭或者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抗辩事由是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主要事由,被执行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债务履行期满后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系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无论其是新债清偿还是债务更新,与买卖合同在债的性质以及对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上均存在不同。加之以物抵债产生的物权期待权缺乏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判断其真实性具有较大难度,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简单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
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在审查某关联案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中,发现苗某冒用多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伪造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异议申请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其中一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白某已去世,另外两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刘某、乔某均表示对申请执行异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认定时,可区分情形首先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结合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以及何者占优、何者更需要优先保护等进行实质审查比较。
在一个裁定书中表述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容易混乱,容易出现不明确而当事人选择错误救济途径的可能,且如当事人只选择对部分裁决结果救济容易出现裁定书部分生效的情况。最好的方式就是法院对不同的异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审查时对理由和请求进行区分,对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分别出具不同的裁定即一案双裁定或多裁定,写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作为被执行人,我能对中止执行的案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确权之诉的,确权之诉不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天期限限制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认定时间节点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时,而非异议人购买案涉房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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