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明显少于法定公告期限,是否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前应提前发布拍卖公告,该规定明确了公告期限。如拍卖中执行法院公告期限少于上述规定的,是否属于可撤销拍卖的情况?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5类可撤销拍卖的情形,但对少于规定公告期限的情况并未规定。从立法本意来看,拍卖公告期限的过短,可能对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实现充分竞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张传清、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31号”
【法律文书发布日期】2022-11-29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涉股权的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十五日的法定公告期限,是否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泰安中院在拍卖案涉股权时,第一次流拍后,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网络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由此可见,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日。本院认为,拍卖公告期限大幅度缩短,可能对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实现充分竞价,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优势的角度而言,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期限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相关拍卖应予撤销。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53号执行裁定撤销案涉股权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张传清基于司法拍卖公信力参加竞买,如其合法权益因撤销拍卖而受到损害,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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