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32个法律点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意见》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民事强制执行中应该知道的事项和风险对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来说,强制执行是一个法律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同时它也经常属于风险事件,需要各相关方的支持和配合,否则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执行不当或执行不能,甚至另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在强制执行之前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执行的事项和风险告知执行申请人,特别是被执行人。
拍卖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申请人XXX名下的位于XXXX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款项用于清偿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欠款。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优先性如何体现?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既符合我国当前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也能积极回应执行实务的迫切需求,具有现实可行性,属于对待分配财产的二次分配,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优待比例,并合理确定计算方式,以体现实质公平,避免造成新的不公。
限制消费措施如何启动?简而言之,限制消费措施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考虑哪些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6条指出,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哪些主体和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原因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是部分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被执行人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视情节轻重,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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