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虽然孟令国在上海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斯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斯坦福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孟令国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一些人对此认识不清,甚至有人主张,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将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规定不符。关于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问题,湖北建始法院黄志佳法官为此专门撰文,现分享给大家参考。
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三种情况可冻结法定代表人账户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什么影响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些申请执行的案件,其中涉及到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常会牵涉到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本篇文章将结合现有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梳理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
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简易注销登记模式下变更追加股东适用规则的选取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随着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不断推进,尤其是针对中小微企业,退出机制更为便捷,从而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但是登记部门在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可能存在股东虚假承诺、企业恶意退出的情况,此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司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问题在执行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负债多,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由此便会涉及财产分配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根据案件情况及当地政策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本文主要以首封债权人地位在普通债权财产分配中是否可以多分或是否享有优先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5大区别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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