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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识专栏简介

执行常识

  •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日期:2023-08-12 点击:28次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
    日期:2023-08-09 点击:35次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普通民事案件相区分,二者审理对象不同,审理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不同,裁判主文不同。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8则
    日期:2023-08-07 点击:64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8则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案外人系执行标的的共有人,其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事强制执行中“先本后息”规则的适用
    日期:2023-08-04 点击:223次

    民事强制执行中“先本后息”规则的适用民事执行中,对于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对于双方当事人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执行标的额的确定,而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法院适用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信力。

  • 执行实务中涉及动产的相关问题
    日期:2023-08-03 点击:168次

    执行实务中涉及动产的相关问题,交付是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及部分权利质权产生的生效要件。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使人们能够通过动产的占有情况,从而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移转。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形式,在质权设定中的交付不允许采取占有改定的交付形式。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31 点击:145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是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二是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否相同?分别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文将对这些疑问进行解答。

  • 论执行保证制度的困境与解决机制
    日期:2023-07-31 点击:31次

    论执行保证制度的困境与解决机制执行保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改变了原来单向的债权债务程序,使案件的执行流程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因履行情况的不同而出现拐点,若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完毕,实体债权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彻底终结;若在保证期限届满时被执行人未履行时,法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在执行债权的范围内同时执行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财产。

  •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3-07-29 点击:84次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8个实务要点
    日期:2023-07-29 点击:465次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8个实务要点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提起的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思路的拓展
    日期:2023-07-20 点击:33次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思路的拓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部分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或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延长出资期限,客观上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其期限利益的保护,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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