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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记录分为几种
    日期:2019-10-16 点击:112次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记录分为几种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日期:2019-10-16 点击:216次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

  •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9-10-16 点击:198次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 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
    日期:2019-05-17 点击:175次

    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本文无意于从立法层面、行政管制角度对其进行解析,而倾向于选取服务消费领域内,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面临障碍为切入点,围绕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的法律后果,探讨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应考虑的利益衡量及公平正义,以寻求在促进交易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18-12-06 点击:365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日期:2018-12-06 点击:537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日期:2018-12-06 点击:134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

  • 解析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
    日期:2018-11-07 点击:623次

    解析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应停止执行。在执行机构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时,如案外人对此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机构认定执行异议成立而中止执行时,如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服,也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见,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决或者停止执行裁决不服时,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
    日期:2018-11-07 点击:137次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以房抵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已就“以房抵债”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德国、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说的代物清偿;另一种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就“以房抵债”达成了一致意见,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现实地交付房屋。从纠纷的数量看,后一种情形又占绝大多数。

  • 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日期:2018-11-07 点击:915次

    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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