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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后是否还需要负民事责任?

日期:2024-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徐剑 余露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协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庭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此纠纷以撤诉方式结束,也为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被告李某、王某、毛某、黄某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0年12月28日清晨,原告徐某将车停放在丰城市杨柳湖某处。被告李某、王某、毛某、黄某将车窗打破,窃取了车内的苹果手机、两条香烟及现金2000元。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依法对李某、王某、毛某、黄某进行询问,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因李某、王某、毛某、黄某已将窃取的财物用于玩乐开销,故徐某一直未收到退赔。于今年4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王某、毛某、黄某退还6838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释法说理,使他们明白虽不追究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他们的民事责任。李某、王某、毛某、黄某盗窃车内财物,其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未尽到监护责任,鉴于李某、王某、毛某、黄某未有个人财产,偷盗的6838元应当由李某、王某、毛某、黄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表示愿意退还,并当庭给付了6400元。原告徐某在得到退赔后,此案进行撤诉结案。事后,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法官表示今后会对子女严加管教,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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