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协议无效,若承包人能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的,管理费可以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管理费、项目费、材料发票税金。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乾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乾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2020-12-23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