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话费送手机”的合约机用户未按约交费通信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充话费送手机”的合约机用户与通信公司约定的使用期间未满并拒绝交费,通信公司终止合同后,欠费及违约金据实结算,手机终端损失参照已履行期间按比例确定。
【案情】
江怡于2015年2月13日在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办理了“乐享4G中高端明星机合约可选包(399档全成本)”电信业务,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协议》。江怡以承诺在网时长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399元并由案外人担保的方式领取了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两部16G的苹果iphone6手机,购机时每部手机价值为5288元,付费方式为先使用后付费。业务办理后,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江怡提供了两部16G的苹果iphone6手机,并开通了电信通讯业务,但是从2015年3月起,被告江怡一直未交纳业务费,经多次电话催告无果,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依据服务协议之约定,于2016年5月对江怡的两部手机进行销号处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怡支付欠付的电信服务费11172元及违约金,并赔偿手机终端损失10575元。
【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江怡欠付的电信服务费,在电信公司向江怡交付手机、提供电信服务后,江怡应当按约按月交费,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在江怡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费用的情况下,电信公司注销了江怡的号码,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自此终止,电信公司可以要求江怡支付欠付费用及违约金。关于电信公司提出的赔偿终端损失请求,在此类合约机业务中,手机成本实际上包含在了用户承诺按期支付的电信服务费之中,在江怡已经交纳了一定期间的电信服务费之后,电信公司仍就手机终端主张全额赔偿不当,而应按实际使用时长与承诺使用时长的比例折算。电信公司已经就江怡所欠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电信服务费提出主张并获得支持,故在此之前的终端价值已经得到偿付,实际损失的是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实现的终端价值,酌定为4000元。据此,法院判决江怡支付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电信服务费11161.22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手机终端损失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评析
1、电信服务合同及合约机业务的特点。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垄断性、纠纷小额性等特征。合约机业务是指电信运营公司与手机生产商合作定制的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与指定的电信运营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主要有买手机送话费和充话费送手机两种模式,合约机业务要约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合约期内用户不能销户、停机,机卡不能分离,每月有最低消费金额。本案江怡所使用的合约机业务为充话费送手机类型,期间为2年,每月最低消费为399元。
2、通信公司损失的确定。合约机业务的手机终端系由通信公司提供给用户使用,由用户按照约定的期间和资费标准进行使用,通信公司的终端成本以及预期利益均包含在用户所交纳的通信服务费之中。如果用户未按约定的使用时长使用手机或未足额交纳电信服务费,通信公司将因此种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用户赔偿。本案中,江怡与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约定的使用期间为2年,但并未按约足额交费,电信公司注销号码,终止了服务。电信公司的损失一部分为江怡欠交的服务费,可以据实提出主张;一部分是手机终端损失,鉴于手机成本实际上包含在了用户承诺按期支付的电信服务费之中,在江怡已经交纳了一定期间的电信服务费之后,应按实际使用时长与承诺使用时长的比例折算。。
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和《电信条例》,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签订具体的协议内容,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具体合同的履行内容,还可以参照《电信服务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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