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总代能否授权市级经销
【案情】
2014年6月13日,某电器公司出具过一份证明,证明陈某为该公司江西省市场负责人。2014年9月2日,陈某以公司江西省总代理身份与刘某签订协议书,授权刘某在抚州市经销该公司产品。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进货款,但陈某仅供应了进货价8元的产品,之后未再供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刘某签订经销协议,未得到公司授权,系个人行为,相应责任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但因公司授权不明,故陈某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是被告公司江西省市场负责人,其有权代表该公司同刘某签订经销协议,且事后被告公司发货的行为亦是默认了陈某的代理行为。陈某2014年9月2日以公司江西省总代理身份与刘某签订协议书,是以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当认为是代表公司的代理行为。该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证明,证明被告陈某为公司江西省市场负责人,但未明确陈某的具体权限范围,授权不明,被告长兴热洁仕电器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授权不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陈某作为代理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审慎行使代理权限,提高行使代理行为的注意义务,及时促进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因其未尽到相关义务,亦存在过错,因此其应当对授权不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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