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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审查对借贷合同事实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7-12-14 点击:302次

    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审查对借贷合同事实关系的认定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情况较多,有的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国家、集体或自然人)的利益等等。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冒然将大额资金出借给尚未成年的被告,有违常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会形成合理怀疑。

  •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主张债权应否支持及预扣利息、债务加人、一般保证责任等问题的认定与
    日期:2017-12-14 点击:338次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主张债权应否支持及预扣利息、债务加人、一般保证责任等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 借条本金中包含隐形高息时,如何认定出借本金实际数额
    日期:2017-12-14 点击:175次

    借条本金中包含隐形高息时,如何认定出借本金实际数额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款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额利息的认证
    日期:2017-12-14 点击:175次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额利息的认证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问借贷是很多经济实体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尽可能的融资成功,即使贷款人要求给付高于法定标准的利息,并且为了规避法律收取利息时不出具凭证,借款人也不得不予以容忍。审判实践发现这种做法已逐渐扩散,几乎成为民间借贷的惯例。

  •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日期:2017-12-14 点击:292次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利息约定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过高违法但并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法官:审判实务中大量的代书遗嘱无效,原因有三
    日期:2017-12-13 点击:159次

    法官:审判实务中大量的代书遗嘱无效,原因有三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 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的有无
    日期:2017-12-10 点击:167次

    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的有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佳颖向法院提交署名王春武的借条、还款计划用以证明王春武的借款事实,王春武否认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称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但其未能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佳颖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 对当事人出具的“欠条”应综合其他证据印证其法律性质
    日期:2017-12-10 点击:194次

    对当事人出具的“欠条”应综合其他证据印证其法律性质在这类纠纷中债权人往往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也比较多样化,比如“借条"、 “欠条"以及“收条"等形式的债权凭证。那么,在如何确认涉诉双方的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对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含义加以了解,以便对待证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加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大家知道,借条、欠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关甚远。

  • 无因债权之司法认知,陈建平诉黄勇民间借贷案
    日期:2017-12-10 点击:118次

    无因债权之司法认知,陈建平诉黄勇民间借贷案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持欠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出具欠条时,地点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内,在场人均系原告方人员,且数量又占明显优势;被告出具欠条后,当原告要求被告实际支付时,被告即以受胁迫出具为由予以报警。被告就案件事实申请双方测谎,并出具如原告方通过测谎,被告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但原告拒不同意,致使测谎未能进行。

  • 案件审理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如何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7-12-07 点击:181次

    案件审理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如何理解与适用“出资"是指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包括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类。在全款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的对价是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此时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则父母对子女一方的出资赠与实际上转化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单方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该不动产自然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部分出资的情况下,此时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同样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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