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工高空坠亡应由事故所在地管辖还是调解所在地管辖
【案情】
湛某某在某区某单位做外墙清洗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身亡,之后,经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派员调处,其家属与被告A市保洁公司和B市的保洁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受害方要求确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方支付赔偿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的被告都在外地,该案应由A市或者B市保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起诉是调解确认案件,调解所在地是某区,故某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该案的事故发生地是在某区,湛某某是在某区清洗外墙时发生的事故,对于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该案起诉是要求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于调解确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该案是由某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派员调解,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是某区政法委设立的专门化解矛盾的调处机构,其调处的纠纷应属予人民调解范畴。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该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某区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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