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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法院观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并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日期:2021-10-09 点击:185次

    法院观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并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以夫妻双方的忠贞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夫妻双方的束更是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按照一般理解,“过错”,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有不良恶习如吸毒、赌博等。《民法典》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与掌握。《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 最高院民一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日期:2021-10-09 点击:113次

    最高院民一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后还在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法院:需偿还
    日期:2021-10-08 点击:125次

    离婚后还在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法院: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1-09-29 点击:154次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1-09-29 点击:166次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
    日期:2021-09-29 点击:265次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安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应以《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合同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

  • 最高法院: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租金如何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生效裁判确认
    日期:2021-09-28 点击:638次

    最高法院: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租金如何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生效裁判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原《物权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该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确定的规则完全一致。

  • 离婚时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称还贷资金为其母亲资助,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1-09-27 点击:88次

    离婚时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称还贷资金为其母亲资助,法院怎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日期:2021-09-27 点击:95次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法院会怎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积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 女儿向亡父女友主张返还彩礼,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1-09-27 点击:145次

    女儿向亡父女友主张返还彩礼,法院怎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郑途与风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郑途生前也向风华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晓曼作为郑途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华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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