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鹰击”系统抓取微博舆情数据案本案从规范和实践角度,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网络数据类型进行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区分,进而对不同数据类型的行为正当性边界进行界分,对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予以平衡;并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手段不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本案在肯定舆情监测这一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而仅对涉案行为进行正当性评判,系对反不正当竞争系“调整行为的法”的强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经验借鉴。
“分身”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产品尤其是社交产品中常常会进行一定的功能设置,保护真实用户的信息、交易等安全。而部分软件以“便利用户”为名,突破该种功能设置,不仅可能影响到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经营,亦有可能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通过对涉案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对用户所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正当性、安全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力求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当经营、合法创新、诚信竞争。
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为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本案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亦缺乏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力度这一产业呼声的及时回应,释放出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
提供网络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百度文库产品中,非VIP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完成特定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并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后浏览完整文档或下载文档;VIP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会员费获得浏览和下载文档的相应特权。原告通过上述文档共享机制,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利用“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提供了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
瑕疵授权他人使用名人肖像,公众号运营方被判担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同,《民法典》生效后,侵犯肖像权将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认定侵犯肖像权时可能会更加严格,不仅提高了肖像权保护的水平,同时也为自媒体创作者设置了更高的注意义务。
企业名称被冒用 “李逵”公司为挽声誉起诉“李鬼”侵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其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 实践中,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本案中的情形,还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近年来,尤其是因消费者对商家服务或网络用户对平台服务点评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更为频发
冒用司法鉴定所名称提供服务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基因网站使用了某司法鉴定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宣传,产生了让人误认为通过基因网站可以预约该鉴定所基因检测服务的效果,侵犯了司法鉴定所的名称权。对于涉案的生物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要件是“实施了干涉、盗用或冒用的行为”。
指使证人做伪证 既丢人又丢钱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李某承认是在张某一的授意下作出的虚假陈述,张某一也惭愧地承认,当时借了好多笔钱,混在了一起,既有按照房产公司的指示付款的,也有自己个人的款项往来问题,要想说清支付款项的情况,需要调取好多凭证、找不少证人,为了图省事,自己就按照对应房款的金额让李某作了伪证,没想到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人为此主动递交了悔过书,对自己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干扰表示悔过,并向其他方当事人赔礼道歉。
婚礼现场停电,新人起诉酒店 法院:构成人格权侵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姻缔结新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赋予人生中的美好时刻仪式感、幸福感,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婚宴作为特殊形式的餐饮服务,酒店作为服务者,应当为新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以确保婚宴如期完成,新人作为消费者,在婚宴结束后也应足额支付餐饮服务费用。
“天宝兄弟”起诉“老天宝兄弟”,判决结果是什么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虽注册成立,但尚未实际经营,即尚未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天宝兄弟”标识,此时被告的行为尚未纳入商标法规制的范围,故不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注册带有“天宝兄弟”字号主体的行为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