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替代法律或僭越法律,更不能法外加重对方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各项赔偿费用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对于满20年后仍需要赔偿的费用,如继续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为5年至10年。依照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第二次赔偿的期限最多10年,但本院(即最高人民法院,下同)为维护生命生存的基本价值,酌情确定按最长年限20年计。
孙女享有房屋所有权,能要求爷爷奶奶腾房吗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至371条规定,居住权是指非产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所以,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在判决生效后,又以相同事由再次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其中对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案件在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时,会着重审查后案与前案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相排斥。“诉讼请求相同”是指后案与前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全部相同或部分相同。只要诉讼请求存在相同部分,就构成重复起诉。“诉讼请求相排斥”是指后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若后案诉讼请求并非要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仅是基于前案已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对于前案尚未处理的部分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法院判决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通常来讲,前述三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法官对债权转让后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管辖问题进行解答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将两类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混淆的情况。首先,管辖问题应根据纠纷产生的合同关系来决定,此时案由的确定至关重要,明确案由即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即原告是依据哪个合同来主张权利。如果债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主张权利,即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原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
独老人与逝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参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量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民法典》实施后投资人约定“明股实债”本质就是“债”中,虽然当事人主张为债权关系,一方支付对价获得股权并予以工商登记,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股权投资。明股实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交易模式,应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判断交易性质,而非直接根据交易外观予以认定法官对“股”“债”的认定思路为:当“股”“债”关系的认定影响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时,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在对外关系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将该投资认定为股权投资。当交易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对内采取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进行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与交易目的综合判断投资行为的性质。
外卖套餐价格比单点高,法院:虚假宣传,附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从交易习惯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经营者既然标明为赠品,就应是免费赠送,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入商品的总价中。本案中的商家采用的定价方式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通常交易习惯,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不当的标价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致使周先生在订餐时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商家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成立要件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法》分则中未规定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参照与其性质最相近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
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这样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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