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向亡父女友主张返还彩礼,法院怎么判
一、案情回顾
2002年,晓曼父亲郑途(化名)与母亲离婚。2008年,郑途与风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郑途以结婚为目的出资40万元为风华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于风华名下。2011年7月,郑途出资163000元为风华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一直由风华使用。2011年11月,郑途向风华转账6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
后郑途得知风华并未与其丈夫离婚,也没有打算与自己结婚,便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地法院判令风华返还其赠与的房屋或购房款、车辆或折价款。所在地法院以郑途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2018年4月,郑途去世。2021年,晓曼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风华返还其父遗产。
二、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依法审理后,综合考量案情,依法判决风华返还购房款40万元、车辆折价款7万元、郑途转账支付的60万元及其利息。
三、案件说理
郑途与风华曾为恋人关系,郑途于2009年替风华支付购房款40万元,于2011年替风华购买车辆花费163000元,于2011年向风华转账60万元。
在风华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上述款项应当认定系郑途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风华的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郑途与风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郑途生前也向风华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晓曼作为郑途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华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风华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晓曼作为郑途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华主张返还相关款项。考虑到风华已经使用车辆多年,郑途生前起诉时也仅向风华主张车辆折价款7万元,对购车款市南法院酌情判令风华返还7万元。郑途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及转账支付的60万元,风华没有取得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郑途的继承人晓曼。
案件索引:(2021)鲁0202民初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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