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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关于法院如何分割“房改房”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0-10-13 点击:263次

    关于法院如何分割“房改房”的裁判规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偿还。

  •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司法处理
    日期:2020-10-13 点击:291次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司法处理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当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继承人往往趋向于放弃继承。实践中,因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并不鲜见。此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应如何推进,是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日期:2020-09-28 点击:78次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 关于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0-09-28 点击:331次

    关于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偿还。

  • 如何认定丈夫借钱后,妻子支付部分利息行为
    日期:2020-08-25 点击:155次

    如何认定丈夫借钱后,妻子支付部分利息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
    日期:2020-08-23 点击:125次

    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 丧偶儿媳为公婆养老送终,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日期:2020-08-17 点击:119次

    丧偶儿媳为公婆养老送终,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子女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儿媳与公婆因婚姻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由于夫妻一方去世往往面临解体,老来丧子面临晚景凄凉,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现实生活中,有的丧偶儿媳有情有义,为公婆养老送终,为亡夫养育儿女,但在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侵害丧偶儿媳合法继承权现象并不鲜见,相关涉诉纠纷也层出不穷。

  • 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拆迁所得安置房,其继承人能否进行份额划分
    日期:2020-08-17 点击:265次

    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拆迁所得安置房,其继承人能否进行份额划分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 直管公房不属于遗产,其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0-08-17 点击:74次

    直管公房不属于遗产,其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具有住房保障职能。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商品用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承租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房管部门有权决定其与谁建立承租关系,公房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视为遗产。

  • 笔迹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
    日期:2020-08-17 点击:1078次

    笔迹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由于《遗嘱》落款的日期与比对样本的形成日期相距较远,且比对样本仅为办理一般法律生活服务凭据式文书,不足以证实样本上的笔迹为立遗嘱人本人所书,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样本后未能补充其他有效比对样本,故《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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