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张某和李某在网络上相识相恋,于2018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料理店,日子过得平淡却充实。
然而,妻子李某不久后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早期宫颈癌。2020年10月,李某接受手术治疗,丈夫张某照顾李某直至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术后2年每3个月复查1次。2021年春节前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张某却发起了高烧。之后张某以自己生病却未能得到妻子照料和经济支持为由,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李某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嘘寒问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积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正处于术后医嘱恢复期,张某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退出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病史
丈夫请求撤销婚姻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还送给了女方其他财物。
婚后2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知道后,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其妻确诊乳腺癌的时间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由该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知识点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2001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三、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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