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夫妻为躲百万债务离婚,法院判系共同债务需连带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溢价(差价)损失应获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合同法》已失效,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母亲还在世,兄妹三人提前分家产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职责及其资格的撤销、认定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的债务是否一笔勾销主审法官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系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某与聂某某对李某某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最高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家庭债务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则该财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民法典实施后未按约定复婚,守约方索要精神损失,法院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怀孕后发现“未婚夫”已婚,法院判侵犯一般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死亡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均作出规定,此外,还规定“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关于法院处理代孕纠纷的最新裁判规则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近日关于代孕引发女性生育权热议,法官详解法律如何保护生育权民法典对此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官解释说,本条是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的身心健康。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双方有互相辅助的义务,丈夫在这一时期更加应该关爱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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