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包括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其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告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该行为使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构成帮助侵权。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并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经过某网络技术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原告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被告某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原告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亦缺乏合理依据。故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本案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亦缺乏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力度这一产业呼声的及时回应,释放出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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