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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授权他人使用名人肖像,公众号运营方被判担责

日期:2022-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瑕疵授权他人使用名人肖像,公众号运营方被判担责

“某某风向”公众号因得到“某刊”公众号授权,转载了其配有名人肖像的原创文章,被该名人以侵犯肖像权诉至法院,被判赔偿。“某某风向”公众号随后起诉“某刊”公众号,认为自身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侵权主观过错,要求“某刊”对其在前述诉讼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此案,认定“某刊”公众号的运营者授权瑕疵,对“某某风向”在前述诉讼中遭受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某刊”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赞颂某对名人夫妇婚姻幸福的文章,其中配有不少展现该夫妻二人日常生活的照片,文章同时声明了原创,他人需经过该公众号授权方可转载。“某某风向”微信公众号欲转载该篇文章,便向“某刊”微信公众号申请了转载权限。接到公众号后台发来的“已获得原创作者授权,转载时允许修改内容和样式,且底部不显示转载来源”的通知后,“某某风向”微信公众号全文转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文首添加了关注公众号提醒,在文尾添加了“某某风向”公众号的二维码图像。

“某某风向”公众号并非不清楚涉案文章配有他人肖像可能涉嫌侵权,其在申请转载涉案文章前专门查阅了“某刊”微信公众号此前发布的文章,发现“某刊”自 2015 年起持续推送含有该名人夫妇肖像图片的微信文章并为其家庭成员餐厅宣传,推送案涉文章时还明确注明系“原创”,“某某风向”公众号相信“某刊”公众号有权推送或授权第三人转载含有该名人肖像的微信文章,因此自己应该能够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

谁知该名人夫妇并未授权“某刊”公众号使用二人照片,“某刊”公众号自然也无权授权他人使用,“某某风向”公众号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被告上法庭。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某某风向”在转载的涉案文章中发布自己的二维码属于宣传与推广,具有营利目的,且未经肖像权人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某风向”的主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心有不甘,认为“某刊”公众号多次发布名人夫妇的照片却未被起诉,自己转载了一次就被判担责,“某刊”公号与名人夫妇有钓鱼维权的可能,于是又将“某刊”公众号主办公司和名人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此前原告因被诉肖像权侵权遭受的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名人夫妇与“某刊”公众号之间有关联关系。

裁判结果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北京四中院终审认定,案涉文章中含有大量名人夫妇的结婚照、日常生活照,照片清晰度较高,且多为正面拍摄,一般人员难以取得。“某刊”获取相关肖像照片后在自己的公众号文章中予以使用,并声明为原创作品,对外公开授权转载,“某某风向”作为普通公众号运营者,有理由相信“某刊”使用名人肖像照片的行为经过了其合法授权,在“某某风向”按照“某刊”要求的程序取得转载授权并依照转载通知的要求进行转载后,应当认为“某某风向”对于其转载行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

北京四中院还认为,“某某风向”转载案涉文章后,因案涉名人否认曾对外授权他人使用相关肖像照片,导致“某某风向”被判定侵权,并因此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该责任的产生,根源在于“某刊”在未取得相关肖像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授权他人使用所致,其对外授权存在瑕疵导致了“某某风向”遭受损失,对此,“某刊”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名人与“某刊”之间有关联关系,且“某某风向”与名人夫妇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完毕,因此,对于“某某风向”请求该名人夫妇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某刊”公众号虽然未被名人夫妇起诉肖像权侵权,但也为自己的瑕疵授权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而“某某风向”公众号更是因未能完全核实对方的肖像使用权而多次涉诉,花费了大量精力处理侵权纠纷。

运营自媒体的个人或企业在选取配图时除了注意图片的著作权信息外,还应当建立起肖像权保护的认知,即使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名人照片,也要审慎使用。目前,在使用名人肖像的微信文章中加入商品信息、商业活动信息、公众号二维码等均有较大可能被认为是以名人的流量效应和商业价值达到吸引公众阅读、推广营利的目的,从而被判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同,《民法典》生效后,侵犯肖像权将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认定侵犯肖像权时可能会更加严格,不仅提高了肖像权保护的水平,同时也为自媒体创作者设置了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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