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击”系统抓取微博舆情数据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微博平台的运营者,提供社交平台服务;被告系鹰击系统运营者,提供与舆情相关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服务。被告未经其许可,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此外,被告还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72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从规范层面,微博平台数据分为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和其他非公开数据。网络平台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所积累的平台数据对平台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是其重要的经营资源;平台经营者能通过经营使用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但需要强调的是,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原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不应对通过用户浏览和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数据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对待。
本案中被告系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原告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微博平台中包括已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的平台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影响了微博平台数据安全,破坏了原告数据展示规则和其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营,破坏了原告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的抓取、存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其将这部分数据用于鹰击系统中展示和进行分析的后续使用行为,因数据来源不合法而不具有正当性之基础。故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从规范和实践角度,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网络数据类型进行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区分,进而对不同数据类型的行为正当性边界进行界分,对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予以平衡;并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手段不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同时,本案在肯定舆情监测这一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而仅对涉案行为进行正当性评判,系对反不正当竞争系“调整行为的法”的强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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