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的,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三种遗产流转方式的效力层级顺序问题。《继承法意见》第5条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隐瞒有其他继承人被判决丧失继承权案例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的本意,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是使其他继承人无法继承财产,其他继承人的人格权未受影响,本案三被告通过拟制消灭二原告的人格权,不但影响二原告继承财产,还侵犯了其人格权利,较之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更为严重。较轻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尚且应当丧失继承权,三被告拟制二原告人格消灭的行为当然更应丧失继承权
对父亲“遗产放弃”声明应视为对父母遗产的放弃对“遗产放弃”声明的理解应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具的声明,作为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在对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方式,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李广深与郑福燕、朱程巍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放弃继承要保证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公证处公证等方式放弃继承,继承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均可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廖某与蔡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放弃继承权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放弃继承权不影响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孙×1与孙×2等继承纠纷二审案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孙×1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其现要求撤销该意思表示,但未向法庭说明正当、合法的理由,在孙×2不同意孙×1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孙×1要求重新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承认。
汪颖等与裴淑娟等继承纠纷再审案本案中叶余平生病到五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及在诉讼中翻悔和相关意思表示等情况,证据之间相互能形成关联,可以认定五位继承人所称属实,放弃继承权是为了将房产转给叶余平所有。一、二审法院认定上述五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并无不当
杜某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二审案书面形式并非是表示放弃继承的唯一方式,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及杜某某将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交给拆迁办等事实,足以认定杜某某在2010年1月28日已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吴某6与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上诉人称:双方曾签订《协议书》,对方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各方应依法遵守协议。《协议书》不存在欺骗或误导、隐瞒或避重就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签订协议属欺诈无效行为,明显干预当事人自由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越了法律权力范畴。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与被申请人高明福、高丽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公示的《继承权公证须知》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致使公证书错误,且经高明福申请后仍不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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