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关于有遗嘱也不能按遗嘱继承的案例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的继承司法解释出台,这相当于北京市新的继承法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被继承人健在时,法定继承人之间达成处分其财产的协议有效吗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纠纷中放弃继承遗产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故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情况,继承人仍可以翻悔。
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参与分配遗产,应考量哪些要素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来主张分得曹某的遗产,其应当证明其扶养较多,且其进行的扶养并非基于雇佣等对价关系。
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房改房的权属性质不同于普通房屋,应结合房屋沿革、房改政策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在房改时,除原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或其他同住人口缴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未在产权证上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的,也可以构成共有关系。
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财产共有人,要看其是否对财产有“贡献”。一般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房产证、存折、工资收入、共同消费单据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情的认定都需要证据,毕竟,在一个家庭中,各种付出未必一定会有“证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6号院5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赵×仙与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本院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及购房款的组成确定双方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6号院5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其中属于赵×仙所有的份额依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保险人身故后,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案涉《遗赠》虽然由吴某打印,但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虽然吴某未在案涉《遗赠》上签字,但其打印该《遗赠》的行为应视为其知晓协议内容并同意履行案涉《遗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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