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6与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6)粤15民终249号
【案件评析】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但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应予以遵守。
【案件概述】上诉人称:双方曾签订《协议书》,对方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各方应依法遵守协议。《协议书》不存在欺骗或误导、隐瞒或避重就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签订协议属欺诈无效行为,明显干预当事人自由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越了法律权力范畴。
被上诉人辩称:签订《协议书》时,上诉人又以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遗产项目数额和被上诉人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故意告知被上诉人虚假情况,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协议书》是诉辩双方基于共同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前提下,平等自愿协商权利义务的行为结果,当事人对事实认识清楚,不存在欺诈或误导的情形。据此,一审判决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缺乏理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吴某1等六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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