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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深与郑福燕、朱程巍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广深与郑福燕、朱程巍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号】(2015)丽缙民初字第938号

【案件评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损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概述】原告李广深起诉称:被告郑福燕与朱水生为夫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朱鸿程、次子朱程巍、三女朱乐媛。2007年1月1日,被告郑福燕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2007年6月17日,被告郑福燕在上述借条中加注“公历2007年7月1日前利息清”。2009年4月21日,朱水生在上述借条上注明“继续借伍年”。2010年1月30日,朱水生死亡。现原告以被告郑福燕逃避债务诉至本院,要求19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郑福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朱鸿程、朱程巍、朱乐媛答辩称:被告兄妹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朱水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

原告李广深与朱水生及被告郑福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朱水生、郑福燕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朱水生已死亡,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告朱鸿程、朱程巍、朱乐媛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水生的遗产,但是实际继承了朱水生的房屋以及菜场围墙中朱水生的各一半份额,被告朱鸿程、朱程巍、朱乐媛应当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上述本金和利息。

放弃继承的法商智慧

放弃继承看起来只是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但若处理不当,也会有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将从19个角度为大家总结放弃继承的法商智慧。

1、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的程序:放弃继承要保证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公证处公证等方式放弃继承,继承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均可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放弃继承能否反悔: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4、放弃继承无需经过配偶同意,但不能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放弃继承因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

附: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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