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魏某、杨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的某于1970年死亡,杨某于2002年死亡,魏某、杨某之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医院遗留有住房补贴款114,000元尚未领取,并遗留有北京市西城区某楼某号二居室楼房一套。现魏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分割杨某名下在东城区某医院的上述住房补贴款以及在西城区某楼某号的二居室楼房一套。在案件开庭审理前,魏某丙来到人民法院,称其现在生活很富裕,而其他两个兄弟均系下岗职工,没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又均不够条件领取低保,且有孩子在上大学,学费高昂,生活实在很困难,故其不想再与其他两个兄弟争父母留下的上述遗产,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将上述遗产在魏某甲与魏某乙之间依法予以继承分割。法院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将魏某丙的意思表示记入了笔录,准许其退出该笔遗产的继承最终判决诉争住房补贴款及房屋由魏某甲、魏某乙平均继承。
〔分析解答〗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对于该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本案中,魏某丙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其行为的方式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的形式,其表示放弃继承的时点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其行为出发点,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社会美德。他能够从亲情出发,将亲情放在第一位,其行为是值得称赞的。故法院尊重其意愿,将涉案遗产在魏某甲、魏某乙之间依法进行分配,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47-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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