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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的,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日期:2018-03-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的,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吴某甲与张某系姐妹关系。吴某乙与刘某为夫妻,吴某甲是吴某乙、刘某的养女北京市海淀区某楼1号、2号房屋,产权分别登记在刘某、吴某乙名下。

2000年9月,关某甲夫妇出国办事未归,张某来到北京开始照顾吴某乙及刘某2005年,吴某乙出具自书遣嘱1份,内容为:“我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长年由我夫人的外甥女张某照顾,为此我夫妇决定在我二人去世之后,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1号房屋及室内所有财产由张某之子继承。我夫妇委托赵某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2007年,刘某(甲方,遗赠人之一)、吴某乙(乙方,遗赠人之二)与张某(丙方,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 1 .受赠人张某与遗赠人刘某、吴某乙已共同生活近10年,并且在此期间两老人的全部生活起居、看病问诊完全由受赠人负责。2.遗赠人都已是年过八旬老人,虽然身体与精神状态尚好,但为长远考虑并基于丙方的多年来的悉心照顾及双方之间的深厚感清。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合法拥有若干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1号的房产一处、吴某乙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2号的房产一处、银行存款若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4,遗赠人享有退休金及其他待遇。5,本协议各方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等都已同时在场,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并对协议所述内容无任何异议双方就遗赠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2,乙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3,丙方按照遗赠人当时的收入及待遇水平负责遣赠人的饮食起居、医疗保健等全方面的合理生活所需,直至遗赠人去世,以上所需费用从遗赠人的财产中支出。4.丙方负责遗赠人的丧葬事宜,费用从遗赠人的遺产中支出。5,丙方应在遗赠人全部去世后2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并在表示接受遗赠后60日内开始办理赠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6.遗赠人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遗赠人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丙方有权要求遗赠人修理、更换或者收回;遗赠人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丙方有权终止协议。7.丙方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遗赠人的合理生活需要。遗赠人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果3个月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遗赠人有权终止协议" 2010年6 月,刘某死亡,2010年10月,吴某乙死亡。张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表示接受遗赠。关某甲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1、2号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吴某乙、刘某与张某签有遗赠扶养协议,法院也就无须讨论2005年遺嘱的效力问题。2007年,吴某乙、刘某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吴某甲虽然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该协议,且昊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虐待被继承人,也不能证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吴某乙、刘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协议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继承开始后,本案厘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现关某甲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吴某甲的诉讼请求。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中,表面上看是吴某甲与张某之间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张某是否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协议义务的纠纷,但实际上还涉及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吴某乙在2005年的自书遗嘱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该遗嘱与之后的遗赠扶养协议产生了冲突。若认为遗嘱的效力高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则吴某甲应该将张某之子列为被告;若能够确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应归于无效,则本案就很容易将法律关系理清楚,从而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三种遗产流转方式的效力层级顺序问题。《继承法意见》第5条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能够首先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解决,然后针对案件的焦点问 进行处理,这是值得肯定的。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5条、第31条;《继承法意见》第5条。

由张某之子继承。我夫妇委托赵某为本遗嘱的执行人。" 2007年,刘某(甲方,遗赠人之一)、吴某乙(乙方,遗赠人之二)与张某(丙方,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 l .受赠人张某与遗赠人刘某、吴某乙已共同生活近10年,并且在此期间两老人的全部生活起居、看病问诊完全由受赠人负责。2,遗赠人都已是年过八旬老人,虽然身体与精神状态尚好,但为长远考虑并基于丙方的多年来的悉心照顾及双方之间的深厚感情。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合法拥有若干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楼1号的房产一处、吴某乙名下位寸北京市海淀区某楼2号的房产一处、银行存款若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4,遗赠人享有退休金及其他待遇。5.本协议各方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等都已同时在场,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并对协议所述内容无任何异议双方就遗赠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 .甲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2.乙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3.丙方接照遗赠人当时的收入及待遇水平负责遗赠人的饮食起居、医疗保健等全方面的合理生活所需,直至遗赠人去世,以上所需费用从遗赠人的财产中支出。4丙方负责遗赠人的丧葬事宜,费用从遗赠人的遗产中支出。5,丙方应在遗赠人全部去世后2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并在表示接受遗赠后60日内开始办理赠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6,遗赠人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遗赠人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丙方有权要求遗赠人修理、更换或者收回;遗赠人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丙方有权终止协议7.丙方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遗赠人的合理生活需要。遗赠人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果3个月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遗赠人有权终止协议。" 2010年6 月,刘某死亡,2010年10月,吴某乙死亡。张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表示接受遗赠。吴某甲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1、2号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遣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吴某乙、刘某与张某签有遗赠扶养协议,法院也就无须讨论2005年遗嘱的效力问题。2007年,吴某乙、刘某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吴某甲虽然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该协议,且吴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虐待被继承人,也不能证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吴某乙、刘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协议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继承开始后,本案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现吴某甲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吴某甲的诉讼请求。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中,表面上看是吴某甲与张某之间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及张某是否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协议义务的纠纷,但实际上还涉及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吴某乙在2005年的自书遗嘱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该遗嘱与之后的遗赠扶养协议产生了冲突。若认为遗嘱的效力高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则吴某甲应该将张某之子列为被告;若能够确定遗噌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应归于无效,则本案就很容易将法律关系理清楚,从而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三种遗产流转方式的效力层级顺序问题。《继承法意见》第5条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能够首先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解决,然后针对案件的焦点问 进行处理,这是值得肯定的。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5 、第31条;《继承法意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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