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二审案
【案号】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90号
【案件评析】书面形式并非是表示放弃继承的唯一方式,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案件概述】2010年1月28日,杜某某在放弃渝中区8号5-4房屋的继承权声明书签字。杜某某因需要手术治疗,决定收回放弃继承母亲赵某某房屋遗产的承诺。但拆迁办说原承诺已归档,无法收回,故再写字据表明收回放弃继承书面承诺。查明杜某某曾到拆迁办要求撤回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但当时因拆迁协议已经签订,故未予退回。
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杜某某在拆迁办打印好的格式化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签字是事实,但随后就反悔了,多次提出要撤回“放弃继承”的声明书。根据适用继承法的执行意见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故放弃无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书面形式并非是表示放弃继承的唯一方式,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及杜某某将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交给拆迁办等事实,足以认定杜某某在2010年1月28日已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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