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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追偿
    日期:2018-04-28 点击:459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追偿第二,在没有法定继承情形时,也就是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了遗产,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取得遗产的份额比例清偿遗产债务;第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遗产债务以其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 分割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吗
    日期:2018-03-13 点击:364次

    分割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吗根据遗产分割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对其予以照顾。照顾的方式包括多分遗产、分得主要房产或者其他方式。

  • 酌情分得遗产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分得遗产的,还享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吗
    日期:2018-03-13 点击:285次

    酌情分得遗产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分得遗产的,还享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吗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2条的解释,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酌情分得遗产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知遗产继承事实,而没有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分得适当遗产的,那么就视为放弃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 遗嘱合法有效须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18-03-09 点击:163次

    遗嘱合法有效须满足哪些条件遗嘱如果合法有效,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遗嘱人所立遗嘱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到威胁或胁迫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部分无效。(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须为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处分的不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则相应部分无效。

  • 身体有残疾不等于其就有必要的遗嘱产份额案例
    日期:2018-03-09 点击:220次

    身体有残疾不等于其就有必要的遗嘱产份额案例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构成要件,该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遗嘱继承人是指哪些人
    日期:2018-03-09 点击:184次

    遗嘱继承人是指哪些人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此外,遗嘱继承人如果具备了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或者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对其放弃继承的部分不再适用遗嘱继承。

  • 遗嘱对公房作出处分的部分无效
    日期:2018-03-09 点击:198次

    遗嘱对公房作出处分的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某号房屋3间原由李某承租,在张三、李某在世期间并未购买上述房屋,直至李某去世时该房产仍为公有房屋,因此该房产不能认定为李某的遗产

  • 遗嘱的定义及其作用有哪些
    日期:2018-03-09 点击:375次

    遗嘱的定义及其作用有哪些遗嘱的作用主要有:(1)实现公民的真实意愿。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难以体现遗嘱人的内心意愿。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人则可以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各继承人的日常表现以及个人喜好等因素,自由决定其遗产的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其内心的真实意愿。(2)预防和避免家庭纠纷。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各继承人之间如果缺乏必要的沟通,没有一致的分配方案,很可能会就遗产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导致诉讼的产生,既影响了家庭和睦,又给家庭带来了负担。

  •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例
    日期:2018-03-09 点击:309次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号院某号楼某门某号原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份额遗留给李某,故上述房产系李某个人财产。

  •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吗
    日期:2018-03-07 点击:287次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吗(1)1994年《婚姻法》实施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事实婚姻的,彼此可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2)1994年《婚姻法》实施后同居的,为非法同居,彼此没有继承权。离婚后又和好但没有再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如果生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系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原则,分给其适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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