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赵某2、赵某3等与赵某1、赵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赵某2在一审中诉称:赵某2与赵某6、赵某5、赵某1系兄弟关系,句容市华阳镇联盟二村96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系祖辈遗产,父亲赵义大于1992年去世、母亲赵毛氏于1994年去世,联盟二村96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直未析产分割,现已拆迁,赵某6、赵某5、赵某1作为被拆迁人已与拆迁办达成方案,并将赵某2摒弃在外。
周某、钱某1等与钱某4、钱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周某、钱某1、钱某2、钱某3的申请调取了钱炳南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的银行流水及取款记录,该证据显示钱某4以钱炳南及其自己个人身份证于2014年6月5日分两笔自钱炳南银行账户中取走237299.08元、74704.76元,合计312003.84元,两份取款单上均有钱某4签名。
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定由原告方向二非婚生子女在协议签订一年内支付60万元现金,张某在老家的一套房产归二非婚生子女;张某的其他遗产归原告方所有,后续双方共同配合处理房产过户及车辆交付事宜。
继承纠纷中住房补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的住房补贴究竟是被继承人肖某甲的生前个人财产,还是与前妻张某某的共同财产,抑或是与再婚妻子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该住房补贴款属于被继承人肖某甲的个人财产,则钟某某与肖某乙兄妹六人均系被继承人肖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原则
自书遗嘱因缺少合法要件,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案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继承纠纷案之打印遗嘱的效力,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撤销共同遗嘱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夫妻双方首先互为继承人,双方均死亡后遗产再由子女继承,同时约定了双方可共同撤销、变更遗嘱,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销、变更遗嘱。卢某死亡后,牟某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某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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