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1与孙×2等继承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6)京02民终3288号
【案件评述】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案件概述】孙×2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涉诉房屋原为被继承人孙×5、徐××共有房产,两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本案19方当事人及孙×6,孙×6已于1953年两岁时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涉诉房屋确定由孙×2继承,孙×1、孙×4、孙×3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作出了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公证时,因孙×6早已死亡,不再是民事主体,更不属于继承人,故未提及其存在的情况。孙×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孙×1突然对上述公证弃权声明反悔,向孙×2主张房屋遗产份额,并以当年公证书遗漏继承人为由提出复查申请,认为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应予撤销。公证处经复查,以公证时遗漏继承人孙×6为由,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法院以公证书被撤销为由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现起诉要求房产由孙×2继承。
孙×1辩称:曾经做过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孙×2误导我作出放弃继承错误的意思表示,公证时我也没有做过谈话笔录,是写好了孙×2拿来让我签字的,我是被骗的,当时公证员不在场,也没有告诉我相应的权利,相关材料我手里都没有。不同意孙×2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孙×1所述孙×2为办理继承公证骗取其身份证、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在场等情况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003)西证字第3425号公证书被撤销的原因是公证书中遗漏记载了孙×6的情况,而不是孙×1、孙×3、孙×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继承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
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孙×1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其现要求撤销该意思表示,但未向法庭说明正当、合法的理由,在孙×2不同意孙×1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孙×1要求重新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承认。
涉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孙×4、孙×3、孙×1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案房屋的继承权,故原审判决确认涉诉房屋归孙×2所有,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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