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案例

孙×1与孙×2等继承纠纷二审案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1与孙×2等继承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6)京02民终3288号

【案件评述】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案件概述】孙×2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涉诉房屋原为被继承人孙×5、徐××共有房产,两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本案19方当事人及孙×6,孙×6已于1953年两岁时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涉诉房屋确定由孙×2继承,孙×1、孙×4、孙×3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作出了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公证时,因孙×6早已死亡,不再是民事主体,更不属于继承人,故未提及其存在的情况。孙×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孙×1突然对上述公证弃权声明反悔,向孙×2主张房屋遗产份额,并以当年公证书遗漏继承人为由提出复查申请,认为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应予撤销。公证处经复查,以公证时遗漏继承人孙×6为由,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法院以公证书被撤销为由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现起诉要求房产由孙×2继承。

孙×1辩称:曾经做过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孙×2误导我作出放弃继承错误的意思表示,公证时我也没有做过谈话笔录,是写好了孙×2拿来让我签字的,我是被骗的,当时公证员不在场,也没有告诉我相应的权利,相关材料我手里都没有。不同意孙×2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孙×1所述孙×2为办理继承公证骗取其身份证、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在场等情况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003)西证字第3425号公证书被撤销的原因是公证书中遗漏记载了孙×6的情况,而不是孙×1、孙×3、孙×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继承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

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孙×1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其现要求撤销该意思表示,但未向法庭说明正当、合法的理由,在孙×2不同意孙×1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孙×1要求重新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承认。

涉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孙×4、孙×3、孙×1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案房屋的继承权,故原审判决确认涉诉房屋归孙×2所有,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